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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她已簽合同 交了定金和中介費……”續房主和中介表示:如約交房來源:新文化報 - 新文化網
  A04版
    新聞回放:長春市民王女士通過長春市新發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購買了一處門市房,簽合同定下明年5月收房。但簽後她才知道現在租戶和原房主簽的合同是到2018年5月才到期,而且房租也比預想的要低。王女士想撤銷合同收回預交的定金和中介費,中介和房主都不願意。
    本報訊(記者 畢繼紅)昨日下午,長春市新發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以及房主郭先生來到本報說明情況,他們表態說,一定會如約讓王女士收房。
    房主郭先生說,的確現在房子租到2018年,但因為租金是一年一交,到明年5月,他就不再收取租金,並且賠償現在的修配廠一定的經濟損失,就可以把房子給王女士空出來。他已經和修配廠方面進行了協商,現在只是個具體金額的問題。
    郭先生說,也是因為要遲交一年,所以原定150萬元,給減到了143萬元,當時王女士也是接受的。至於月租是10萬還是4萬元的問題,郭先生否認說過房租10萬元的話,他說這並不是主要問題,“你買的是房子,並不需要看房租是多少。我隨口說100萬的話,也能相信嗎?”
    中介方面表態說,合同上簽的是2015年5月5日交房,現在還不到這個日期,哪一方都談不上違約,他們和郭先生協商過,一定能在規定日期前將門市房給王女士。“若我們做不到,是我們能力不足,算是我們違約,我們承擔責任賠償損失,但是如果我們能做到,你仍然不遵守合同,就屬於你違約。”中介方面的趙經理說。
    中介和郭先生都認為,王女士之所以要退房,並不是因為租期等問題,而是因為沒料到二手門市房交易稅費用過高。因為雙方合同中約定,更名交易等費用由王女士承擔,她當時或許並不知道具體需要多少錢。後來咨詢過後,她曾詢問是否有辦法減少一些稅金。
    對此,王女士予以否認。“我當時並不知道,我讓業務員幫我算了一下,他說按照經驗應該在16萬左右,我說我回去也問問別人。”她說,交易稅並不是她想要退房的因素。
    昨日下午,吉林吉翔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海波看了現有的相關材料後也表示,現在來看,解除合同的條件不足,若王女士對此擔心,可以要求房主加一條針對交房時間的補充協議專門對此說明。
  “她已簽合同 交了定金和中介費……”續
  (原標題:房主和中介表示:如約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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