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論
  關註十八屆四中全會系列評論之七
  目前在反腐敗的流程管理上還不盡協調,需要進一步健全。新的反貪總局成立後,要實現“職能配置更加科學,辦案力量進一步增加,領導班子進一步配強。”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邱學強近日在接受新華社記者專訪時透露,中央已批准最高檢改革方案,將整合力量、優化職能,成立新的反貪總局,且局長由一名副部級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兼任。這一消息佐證中國反腐機構的調整已有了頂層設計,為一些學者所期待的香港廉署模式,並未在目前的改革藍圖中。
  結合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反腐的論述來看,在檢察機關內升級反貪部門,乃是順理成章。一來是全會格外強調依憲治國、依憲執政,並引申出“改革要在法治的框架內進行”。反腐機構的調整同樣不能逾越法治框架。依現行憲法,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職務犯罪觸犯刑法,是最嚴重的腐敗,當屬檢察機關職權範疇。自1995年11月反貪污賄賂總局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掛牌以來,“反貪局”作為檢察機關下轄的貪賄犯罪偵查部門已然運行了19年。若拋開反貪局另起爐竈設立新的反腐機構,勢必涉及現行憲法中關於“一府兩院”的國家機構基本設置。
  再者,香港廉政公署最值得學習的,不僅在於其偵查的專業化程度較高,更在於廉署本身的獨立性。依據香港基本法,“廉政公署獨立工作,對行政長官負責。”一些學者正是基於國內司法地方化的現實,才提出內地反腐部門應複製香港廉署模式,以期強化反腐的獨立性。但在應然上,檢察機關本就擁有獨立性。憲法明確“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之所以有司法地方化的實然,正是十八屆四中全會推出的“依法治國2.0版”要解決的問題。
  在《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大篇幅強調要“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在重述憲法精神之外,“決定”也提出了不少具體的舉措,如“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都不得讓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要求。對干預司法機關辦案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辭退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無疑也是強化檢察機關獨立性的必要舉措。
  對於反腐制度調整,“決定”提出,“加強職務犯罪線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辦、信息反饋制度”。這說明,目前在反腐敗的流程管理上還不盡協調,需要進一步健全。邱學強也談到,這次改革的主要特點就是整合力量、優化職能。新的反貪總局成立後,要實現“職能配置更加科學,辦案力量進一步增加,領導班子進一步配強。”
  而“決定”中的另一句話,“明確紀檢監察和刑事司法辦案標準和程序銜接,依法嚴格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則指向紀檢部門和反貪部門的職能分工將會更加明確、合理,檢察機關直接受理並獨立偵辦的案件將增多。先進入紀檢程序的案件,一旦紀檢部門發現涉及職務犯罪,移交檢方的時間也會大幅提前。十八屆四中全會鄭重提出了“依法執政”的承諾,“依法反腐”正是依法執政的應有之義。  (原標題:反貪總局升格,“依法反腐”再進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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